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有兒童都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免受虐待、疏忽照顧、剝
削和暴力的傷害。可惜,很多時候施害者都是兒童熟悉甚至應該可以信賴的人;他們在兒
童應該感到安全的地方傷害他們。
守護兒童是每個人的責任。因此,與兒童相關的組織、機構及專業人士需要在他們的工作
崗位上擔當起保護兒童的角色;並確保每人的角色和責任都可以反映在他們的內部政策和
守則之中。守護兒童約章協助機構制定兒童相關工作者的行為守則,是建立守護兒童政策
的第一步。希望可以得到社會各界支持,達成共識,制定行為守則保護兒童。

《守護兒童約章》

向身體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顧和精神虐待說「不」
我們的員工和有關人士應: 
  • 不論兒童的年齡、性別、國籍、種族、語言、宗教、能力、殘障、健康和社經文化
    背景,尊重兒童的權利和尊嚴。
  • 任何時候都保持高水準的專業操守,成為兒童和青少年的正面榜樣。
  • 在發現兒童或青少年受到傷害、懷疑受到傷害或者接獲有關指控時,根據既定指引
    作出報告及回應。
  • 在兒童懷疑受到傷害的時候全面配合調查,並遵守保密原則。
我們的員工和有關人士不應:
  • 打罵兒童或者對兒童構成任何身體上的傷害,包括體罰或其它傷害性的對待。
  • 與18歲以下的兒童服務使用者進行任何形式的性活動或者與他們發展性/肉體上的關係(此規定不應受到香港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合法年齡所限)。
  • 侮辱、羞辱或貶低兒童;或利用冒犯性、傷害性、帶性挑逗的用語;對兒童的文化
    背景帶不尊重的用語;或對兒童施行任何形式的精神虐待。
  • 讓兒童不適當地長時間在沒有任何成人在場或監管的情況下自處,引致兒童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  利用電腦、手機、照相機、影片或數碼相機或其他媒體剝削、騷擾或傷害兒童;或獲得、觀看、創造、下載或分享兒童色情物品及對兒童帶傷害性的圖像。

 以上的清單不能盡錄該做和不該做的事,但最重要的是,一切員工和有關人士應避免採取任何有可能是不恰當或傷害性的行動或行為。我們亦應該讓兒童了解他們的權利、明白什麼是可以接受和不可以接受的行為、並知道遇到問題時的求助方法。

就讓我們攜手合作,為兒童建構一個沒有暴力、兒童友善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