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admin



打罵兒童或者對兒童構成任何身體上的傷害,包括體罰或其它傷害性的對待。
與18歲以下的兒童服務使用者進行任何形式的性活動或者與他們發展性/肉體上的關係(此規定不應受到香港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合法年齡所限)。
侮辱、羞辱或貶低兒童;或利用冒犯性、傷害性、帶性挑逗的用語;對兒童的文化背景帶不尊重的用語;或對兒童施行任何形式的精神虐待。
讓兒童不適當地長時間在沒有任何成人在場或監管的情況下自處,引致兒童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利用電腦、手機、照相機、影片或數碼相機或其他媒體剝削、騷擾或傷害兒童;或獲得、觀看、創造、下載或分享兒童色情物品及對兒童帶傷害性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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